献县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献县历史悠久,夏商时期属冀州,春秋时属燕国,战国时属燕、赵、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境内就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城市——乐成。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置河间郡,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改河间郡为河间国,自此,河间或为国或郡,前后历时达700年,其治所一直在今献县河城街南,直到北魏太和十一年(公元478年),郡(国)治所北徙,“河间”之名迁出县境,献县一直是河间国(郡)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隋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改乐城为广城,仁寿初(公元601年)改广城县乐寿县。隋末窦建德在此建大夏国。唐宗为乐寿县。金天会七年(公元1129年)升格改名寿州,天德三年(公元1151年)改寿州为献州。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降州为县,称献县,一直沿用至今。清沿袭明制,属河间府。抗日战争时期,东部地区(今淮镇、韩村、垒头、高官和今沧县的杜生、崔尔庄一带)划属建国县。南部地区(今陈庄镇的全部、河城街和南河头乡的部分)划属献交县。1949年献交县撤销,南部部分地区划归献县。1945年建国县撤销,东部地区除杜生、崔尔庄一带划给沧县外,其余划归献县。1958年饶阳、武强两县并入献县,仍称献县。1961年又将武强、饶阳划出,献县恢复原建制。今有乡镇18个,辖500个自然村。献县辖4个镇、13个乡、1个民族乡:乐寿镇、淮镇镇、郭庄镇、河城街镇、韩村乡、乡、陈庄乡、徐留高乡、商林乡、段村乡、张村乡、临河乡、小平王乡、十五级乡、垒头乡、南河头乡、西城乡、本斋回族乡。